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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霍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县某某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伊某某、祝某某、祝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县某某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伊某某,祝某1,祝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469号申请执行人:霍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六安市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霍山县某某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9年9月3日,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伊某某,女,汉族,1985年3月6日,住福建省松溪县。被执行人:祝某1,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祝某2,男,汉族,1993年7月18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县某某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伊某某、祝某1、祝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六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县某某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伊某某、祝某1、祝某2银行存款6182874.98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