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汉武与被告曾良武、刘士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武,曾良武,刘士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689号原告:刘汉武,男,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村民,住安乡县。被告:曾良武,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村民,住安乡县。被告:刘士元,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村民,住安乡县。原告刘汉武与被告曾良武、刘士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汉武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汉武因曾良武、刘士元下落不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汉武撤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刘汉武负担。审判员 王修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宇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