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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汉武与被告曾良武、刘士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武,曾良武,刘士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689号原告:刘汉武,男,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村民,住安乡县。被告:曾良武,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村民,住安乡县。被告:刘士元,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村民,住安乡县。原告刘汉武与被告曾良武、刘士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汉武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汉武因曾良武、刘士元下落不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汉武撤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刘汉武负担。审判员  王修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宇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