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与陈康、陈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陈康,陈超,赵伟,刘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9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伊山南路3号。主要负责人朱延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春,该行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峰,该行职员。被告陈康,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陈超,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赵伟,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刘盼,女,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与被告陈康、陈超、赵伟、刘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