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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戴秦英与东港市新昌食品有限公司长山镇洪金自选超市加盟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秦英,东港市新昌食品有限公司长山镇洪金自选超市加盟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2500号申请执行人戴秦英,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长山镇。被执行人东港市新昌食品有限公司长山镇洪金自选超市加盟店。住所地东港市长山镇。法定代表人张淑荣。申请执行人戴秦英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新昌食品有限公司长山镇洪金自选超市加盟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4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11080.15元及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48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