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3执1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梧州市万秀区久宝珠宝材料店、李创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万秀区久宝珠宝材料店,李创钧,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1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梧州市万秀区久宝珠宝材料店,经营场所广西梧州市西环路中段92-94号地层4号铺。经营者:陈珍富,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委托代理人:赖德章,梧州市万秀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创钧,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刘燕,女,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申请执行人梧州市万秀区久宝珠宝材料店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403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创钧、刘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当日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李创钧、刘燕向梧州市万秀区久宝珠宝材料店支付44820元及利息(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555元,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房产、车辆,查无工商登记信息。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创钧名下登记有一辆车牌号为桂D×××××比亚迪牌小型汽车,本院已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号并委托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代为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403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桂球代理审判员 容立胜代理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盈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