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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执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何雄、罗祖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雄,罗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雄,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住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罗祖军,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广西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3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罗祖军在中国农业银行鹿寨支行建中分理处账号62×××11内的存款元至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二、扣划被执行人罗祖军在中国农业银行鹿寨支行城东营业所账号62×××74内的存款元至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