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春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春红,郑青水,陈铭义,常山县天宇线业有限公司,祝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125号。法定代表人:余荣华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郑春红,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郑青水,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陈铭义,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常山县天宇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铭义。被执行人:祝利云,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春红、郑青水、陈铭义、常山县天宇线业有限公司、祝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常山县天宇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常山县二都桥龙头山厂房、土地。2017年5月16日,买受人常山县车缘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委托陈锋以1101900元(壹佰壹拾万壹仟玖佰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常山县天宇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常山县二都桥龙头山的厂房、土地所有权归买受人常山县车缘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所有。原常山县天宇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常山县二都桥龙头山的厂房、土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锋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常山县车缘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友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