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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新旺与李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新旺,李金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豫0703民初731号原告董新旺,男,汉族,1938年12月26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李金光,男,汉族,1941年6月5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董新旺诉被告李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新旺撤回起诉。诉讼费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天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孟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