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新旺与李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新旺,李金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豫0703民初731号原告董新旺,男,汉族,1938年12月26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李金光,男,汉族,1941年6月5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董新旺诉被告李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新旺撤回起诉。诉讼费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天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孟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