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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明志与孟广清、陈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志,孟广清,陈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孙明志,男,1955年3月2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城北委*组。被执行人孟广清,女,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西盛委**组。被执行人陈凯,男,1956年8月2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道西盛委**组。申请执行人孙明志与被执行人孟广清、陈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建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