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明志与孟广清、陈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志,孟广清,陈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孙明志,男,1955年3月2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城北委*组。被执行人孟广清,女,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西盛委**组。被执行人陈凯,男,1956年8月2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道西盛委**组。申请执行人孙明志与被执行人孟广清、陈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建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