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5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漳州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溪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溪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465号原告:漳州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北侧华府豪景2幢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628057726。法定代表人:陈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震宇,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陈溪根,男,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原告漳州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溪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缴清所欠8幢1107室全部物业费用,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漳州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雅燕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玲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