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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5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娟与刘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娟,刘德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130号原告:汪娟,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德刚,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汪娟与被告刘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汪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成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念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