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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民初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恒与郝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第308号原告:李恒,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告:郝新安,男,40岁,汉族,住侯马市。原告李恒与被告郝新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恒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0元,由原告李恒负担。审 判 长  郭宵静人民陪审员  任林梓人民陪审员  周 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