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民初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恒与郝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第308号原告:李恒,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告:郝新安,男,40岁,汉族,住侯马市。原告李恒与被告郝新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恒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0元,由原告李恒负担。审 判 长 郭宵静人民陪审员 任林梓人民陪审员 周 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