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30号黄英与文凤华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英,文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30号申请执行人黄英,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文凤华,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黄英与被执行人文凤华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2民初201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文凤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文凤华向申请人黄英给付补偿款6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文凤华兑付补偿款22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黄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曙光审判员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 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