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3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3784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56号企业天地4号办公楼1705、1706、1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X21922557M。法定代表人:王小军,总经理。被告:重庆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3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89974。法定代表人:叶兴全,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6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秋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