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谷方涛与郝金魁、宋燕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方涛,郝金魁,宋燕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080号原告:谷方涛(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82********),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波,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莹,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金魁,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宋燕妮,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谷方涛与被告郝金魁、宋燕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谷方涛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7000元及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郝金魁于2015年8月30日、2015年10月20日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7000元。原告分别通过原告配偶宋敏燕于2015年8月30日向郝金魁建设银行账号62×××63转账50000元、7000元;通过原告朋友张新红于2015年8月30日向被告转账3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郝金魁、宋燕妮主体不明确,被告郝金魁、宋燕妮均没有明确的送达地址,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谷方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姚 丹书 记 员 沈 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