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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王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王瑾,孙秀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530号-1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新华路2号。负责人:姜文政,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葛庆山,男,汉族,1963年5月7日生,住山东省费县,委托代理人:郭增伦,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瑾,男,汉族,1989年9月4日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孙秀永,男,汉族,1988年12月17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本案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与王瑾、孙秀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查明的财产不宜立即强制执行,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66065.4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