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肥乡县良玉农业生产资料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肥乡县良玉农业生产资料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2民初2828号原告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任刚。委托代理人朱江涛、史远。被告肥乡县良玉农业生产资料经销处。经营者李良玉。原告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肥乡县良玉农业生产资料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江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肥乡县良玉农业生产资料经销处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化肥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化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13年4月经双方核算,被告仍欠原告货款66180元尚未支付。此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618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12527.72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肥乡县良玉农业生产资料经销处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6日,原告作为出卖人,被告作为买受人,签订化肥买卖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花费,合同金额为3700000元,交货时间和数量不定期,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原告提交对账单一份,原告盖章日期为2013年4月2日,被告盖章日期为2013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经对账确认,对账基准日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原告认为被告欠货款66180元,对账单并载明如以上余额与贵司账面余额不符请说明原因及差异明细,被告确认截至对账基准日期欠款66180元,但认为原告同时欠被告49875元,被告注明差异明细为:2009年10月份李见明给我处发货20吨,水湿20吨,损失4000元未处理;2009年发火车60吨,被盗543件,保险公司处理40000元,未处理27375元;2010年作广告牌4500元,未处理;2011年农业局抽检不合格4000元,未处理;2012年农业局抽检不合格4000元未处理。另,原告提交财务账以及付款单据一宗,证明双方的差额正好是对账单中的66180元。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对账之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买卖合同1份、对账单1份、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应视为对其答辩、质证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化肥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提交的对账单载明被告欠66180元,被告对该金额予以确认,但被告认为2009年至2012年有部分损失以及广告牌等费用应予以扣除,被告虽然书写该部分内容,但该部分内容所载明的事实发生在对账之前,对账基准日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被告提出该部分费用应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假使属实也应参加诉讼提交证据其主张或另案起诉,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661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应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利息,但原告主张自对账之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肥乡县良玉农业生产资料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货款6618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176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368元,由原告承担379元,被告承担19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志升审判员 宋丽娜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隋 越书记员 罗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