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02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贵州省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绍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绍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452号原告:贵州省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公园道*号*栋*单元附*楼。法定代表人:郭可福,系公司物业经理。被告:吴绍华,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原告贵州省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绍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贵州省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和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贵州省尚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亚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