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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亚洲、方城县外贸车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亚洲,方城县外贸车队,张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1467号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X1532460-6。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住所:方城县裕州南路***号。委托代理人:杨磊,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系原告法律顾问。被告:张亚洲,男,199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方城县外贸车队。负责人:刘中华,任队长。委托代理人:王爽,女,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男,196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亚洲、方城县外贸车队、张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徐玉宪审 判 员  耿闫玲人民陪审员  权 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