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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民初3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马各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马各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民初3974号原告: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庆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付,男,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雅文,北京市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马各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马各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7383XXXX。法定代表人:刘立军,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德普,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金通远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马各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各庄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通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付、卢雅文,被告马各庄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立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德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通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金���远公司与马各庄村委会就马各庄村西三角闲置土地开发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运作所签订的协议;2.马各庄村委会赔偿金通远公司损失1544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9日,金通远公司与马各庄村委会就涉案项目运作事宜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金通远公司依约对运作涉案项目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并在马各庄村委会的配合下,将涉案项目推进至北京市平谷区政府办公会,形成2016年4月26日平谷区政府办公会议纪要。涉案项目得到平谷区政府的肯定,同时要求金通远公司和马各庄村委会对方案进行完善。金通远公司按照要求对方案进行完善后,马各庄村委会不予配合,拒绝完善及上报,拒绝在2016年12月12日提交的《关于马各庄村闲置土地利用问题:我镇按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第90期的内容精神要求进行了调整后的项目方案汇报(请示)》(以下简称项目方案汇报)、委托徐仲付办理涉案项目运作手续的证明上盖章,并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马各庄村委会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未提交全面合法的手续,未配备2名工作人员,其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金通远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金通远公司依据双方协议第三条第一款主张200万元赔偿,依据第三条第三款主张以项目总造价19200万元的7%进行赔偿,即1344万元,以上共计1544万元。马各庄村委会辩称,同意解除与金通远公司就涉案项目运作所签订的协议,不同意赔偿金通远公司违约金。涉案项目为安置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13个村未批宅基地村民,涉及到全镇事宜,马各庄村委会没有决定权,所以马各庄村委会与金通远公司约定由金通远公司进行运作。马各庄村委会一直积极配合推进,否则该项目不可能上报到区政府办公会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只是该地块早就被规划为国有建设用地,已经无法建成村民集中上楼项目,故金通远公司改变方案为建集体产业。该方案与原计划相距甚远,马各庄村委会亦不反对,亦在积极配合。金通远公司所述项目方案汇报系夏各庄镇政府向平谷区政府提交的材料,盖章主体为夏各庄镇府,马政各庄村委会无权盖章及上报。徐仲付受金通远公司委托,与马各庄村委会无关,马各庄村委会没有义务在委托其办理涉案项目运作的证明上盖章。目前涉案项目刚开始启动运作,没有必要配备专门人员,徒增费用。故马各庄村委会没有违约,更不用承担违约责任,金通远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也没有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为:2015年12月29日,金通远公司与马各庄村委会就涉案项目运作签订协议,协议约定马各庄村委会提供必要的全部合法手续,并配备有利于项目能力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需金通远公司认可);金通远公司负责涉案项目的全部报批工作,支付涉案项目审批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社会开支。第三条第一款约定,暂定项目的获批时限为3年,2018年年底之前获批,马各庄村委会给金通远公司200万元的社会开支补偿,如缺口较大,双方可另行协商。第二款约定,如在约定期限内项目没有获批,马各庄村委会有权另选合作单位,对金通远公司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开支一分不付,全部由金通远公司承担,同时合同终止。第三条第三款约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获批,如马各庄村委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需按涉案项目(含配套及附属设施)总造价的7%补偿给金通远公司。协议签订后,金通远公司依���推进该项目,拟修建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村民宅基地住宅楼,安置夏各庄镇13个村未批宅基地村民,在马各庄村委会的配合下,该项目已经上报至北京市平谷区政府办公会讨论,形成2016年4月26日北京市平谷区政府会议纪要。此后夏各庄镇政府根据区政府要求分别与国土、规划、发改、公安等部门进行了座谈。2016年6月19日,座谈中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领导表示,涉案地块2008年10月15日已转为城外建设用地,并已进国家土地储备库,想要利用,首先是挂牌转让,二是以村为主体搞第三产业安排村民就业。根据此指示,金通远公司调整了运作方案,拟在涉案地块周围建设临街商业0.37万平米,其他为0.4万平米,中间建设集中商业3万平米,其中临街商业和其他作为马各庄村搞第三产业安排该村村民就业使用,中央集中商业部分对外整体出租形成固定、永久性收益。2016年12月12日,金通远公司拟以马各庄村委会、夏各庄镇政府名义向北京市平谷区政府提交项目方案汇报,要求马各庄村委会负责加盖马各庄村委会及夏各庄镇政府公章确认,并要求马各庄村委会给委托徐仲付去各相关单位办理涉案项目的证明上盖章确认,遭到马各庄村委会拒绝,涉案项目运作停滞。本案争议的事实一是马各庄村委会有无保证夏各庄镇政府在金通远公司运作涉案项目时提交的各项文件中盖章确定的义务。二是马各庄村委会有无在委托徐仲付办理涉案项目运作的证明上盖章确认的义务。三是马各庄村委会有无配备有利于项目能力的2名工作人员的义务。对以上问题双方依据协议作出截然不同的理解。根据双方约定,马各庄村委会在涉案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有提供必要的全部合法手续的义务。马各庄村委会主张其义务范围为以马各庄村委会名义所出��的文件及手续,金通远公司主张马各庄村委会有义务提供以夏各庄镇政府名义出具的各种文件及手续。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从文意上理解,文件、手续是马各庄村委会出具,必然是以马各庄村委会名义。其次夏各庄镇政府系马各庄村委会的上级单位,马各庄村委会无权以夏各庄镇政府名义出具文件及手续,更无权要求夏各庄镇政府必须在其提供的文件及手续上盖章确认,故本院认定马各庄村委会无保证夏各庄镇政府在金通远公司运作涉案项目时提交的各项文件上盖章确认的义务。根据约定马各庄村委会需要配备有利于项目能力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需金通远公司认可),徐仲付系金通远公司员工,非马各庄村委会配备,故马各庄村委会没有在委托徐仲付办理涉案项目运作的证明上盖章确认的义务。但马各庄村委会确实未按约定专门配备有利于项目能力的2名工作人员���对此存在违约事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金通远公司与马各庄村委会一致同意解除双方就涉案项目运作所签订的协议,对此本院不持异议。马各庄村委会未配备有利于项目能力的2名工作人员,存在违约事实,不利于金通远公司顺畅开展项目的运作。但根据认定的事实,涉案项目无法继续推进系夏各庄镇政府不认可方案,拒绝盖章确认所致,与马各庄村委会未专门配备工作人员无必然联系。夏各庄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拒绝批准涉案项目方案应系涉案项目运作即面临的风险,根据约定该风险由金通远公司自行负担,故基于此导致的运作失败金通远公司无权要求马各庄村委会赔偿。双方约定金通远公司如若在2018���年底前运作成功马各庄村委会给予其200万元补偿,目前涉案项目未运作成功,金通远公司要求马各庄村委会给付该补偿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2018年12月31日前涉案项目获批,如马各庄村委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金通远公司需要按涉案项目(含配套及附属设施)总造价的7%补偿给金通远公司。目前涉案项目未运作成功,马各庄村委会亦未另行选择施工单位,故金通远公司据此要求马各庄村委会给付违约金亦没有依据,本院亦不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马各庄村民委员会就马各庄村西三角闲置土地开发利用项目运作所签订的协议;二、驳回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220元,由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