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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5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周某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158号原告(反诉被告):周某1,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显。系原告伯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合,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周某2,女,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反诉原告):周某3,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青岛市人,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反诉原告):周某4,女,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原告(反诉被告)周某1与被告(反诉原告)周某2、周某3、周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周某1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2、周某3、周某4的起诉;被告周某2、周某3、周某4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原告周某1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周某3、周秀在本案诉讼期间,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周某1撤回对被告周某2、周某3、周某4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周某2、周某3、周某4撤回对原告周某1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1负担负担;反诉费50元,由被告周某2、周某3、周某4负担。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