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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梁志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异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梁志龙,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裕华区。委托代理人梁风叶,女,1972年3月27日生,住井陉县。在本院执行张振忠与梁志龙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梁志龙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井陉县人民法院(2015)井执字第0013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梁志龙向本院书面提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梁志龙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尹建忠审 判 员 宋力东陪 审 员 郝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芳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