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5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5589张怀永与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永,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5589号原告:张怀永,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现住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负责人:张慧,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锋,徐州市铜山区大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怀永与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怀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怀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怀永负担。审 判 长 史 良人民陪审员 余广远人民陪审员 陈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