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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诚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海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诚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海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174号原告:吉林省诚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铁新,经理。被告:王海龙,男,汉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华昌街。原告吉林省诚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龙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诚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36元,减半收取计146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信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