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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3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满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满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3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满成,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初中文化,木工,住武宁县。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在本院取保候审。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满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饶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满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0时22分许,被告人张满成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赣G×××××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武宁县协和大道自武宁县城往罗坪镇方向行驶,途经协和大道与南市水口路交叉路口时,与从水口路左转进入协和大道由夏某驾驶的赣G×××××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张满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满成被送往医院抢救,交警赶到医院时发现张满成有酒后驾车嫌疑,便对其抽血取样。经检验,送检的张满成血液中有酒精成分,含量为148.60mg/100ml。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驾驶车辆左转未让直行车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张满成未戴头盔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武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酒精含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夏某、赖某、史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满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满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满成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满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洁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