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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永祥、曾敏仪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永祥,曾敏仪,杨燕珊,陈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21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永祥,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曾敏仪,女,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杨燕珊,女,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陈树彬,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永祥、曾敏仪、杨燕珊、陈树彬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674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经查,四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均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XX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