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执13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薛文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昌荣,薛文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3执1313号之二申请人:周昌荣。被执行人:薛文香。关于周昌荣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薛文香在中国工商银行13×××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03.7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薛文香在中国工商银行13×××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03.7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树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