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郑灯开与李的平、郑全开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灯开,李的平,郑全开,李毛,郑传开,郑胜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184号原告:郑灯开,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桃红,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琢,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的平,男,1960年7月24日,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郑全开,男,1953年12月28日,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李毛女,男,1952年6月19日,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郑传开,男,1967年12月7日,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郑胜平,男,1968年8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郑灯开诉被告李的平、郑全开、李毛��、郑传开、郑胜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郑灯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灯开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