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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诉温丽红、韦积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温丽红,韦积博,庆阳泰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493号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负责人:李永海。委托代理人:王永鹏,甘肃省西峰区人。委托代理人:高义翔,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温丽红,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韦积博,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庆阳泰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诉被告温丽红、韦积博、庆阳市泰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以被告已结清该笔贷款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3元,减半收取611.5元,由被告温丽红、韦积博负担。审 判 长 党鸿运审 判 员 任生文代理审判员 夏   金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