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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周宇、陈敏、刘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宇,陈敏,刘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3执43号申请执行人周宇,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陈敏,男,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刘婕,女,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本院在执行周宇与陈敏、刘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敏、刘婕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宇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3执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松审判员 黄 飞审判员 孟邦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