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江西省正荣饲料有限公司与王银和、熊红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正荣饲料有限公司,王银和,熊红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2081号原告:江西省正荣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岗上镇安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0890060N。法定代表人:涂整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银和,又名王小生,男,195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昌县。被告:熊红玲(系王银和的妻子),女,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正荣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银和、熊红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正荣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熊红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正荣饲料有限公司对被告熊红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正荣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红玲的起诉。审判员 舒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