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博申请黑龙江丽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博,黑龙江丽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470号申请执行人:王博,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黑龙江丽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鉴,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博与黑龙江丽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江丽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给庆安县人民政府征地退款5,290,0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剩余执行款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伟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