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范卫东、张富堂等与太原市环境保护局迎泽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卫东,张富堂,高陈义,韩世锋,太原市环境保护局迎泽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10行初24号原告范卫东,男,汉族,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太原市。原告张富堂,男,汉族,1956年11月14日出生,住太原市。原告高陈义,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太原市。原告韩世锋,男,汉族,1978年7月27日出生,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向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若飞,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环境保护局迎泽分局,住所地太原市寇庄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牛爱民,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军,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卫东、张富堂、高陈义、韩世锋诉被告太原市环境保护局迎泽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范卫东、张富堂、高陈义、韩世锋以发现被告太原市环境保护局迎泽分局主体地位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卫东、张富堂、高陈义、韩世锋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卫东、张富堂、高陈义、韩世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卫东、张富堂、高陈义、韩世锋负担。审 判 长 王一丁人民陪审员 姚玉仙人民陪审员 王彩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新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