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8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邱德国申请执行李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德国,李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474号申请执行人邱德国,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李立新,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119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邱德国申请执行李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邱德国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邱德国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字第4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泽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