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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龚新兵与龚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新兵,龚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49号申请执行人:龚新兵,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木田畈社区。被执行人:龚益平,男,195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木田畈社区。申请执行人龚新兵与被执行人龚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龚新兵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标的96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龚益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执标的96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281执49号案伴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绍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小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