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11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广东中南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东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南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东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1559号之一原告:广东中南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云星珠坑村珠坑大道1号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5090331。负责人:韩险峰,职务总经理。被告:广州东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37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2号楼2区101号房屋之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蓝东明。原告广东中南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东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广东中南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中南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诉处理。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广东中南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培芹人民陪审员 黄苑仪人民陪审员 朱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