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众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陈兴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众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陈兴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众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村南。法定代表人:孔祥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家祥,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兴凯,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众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兴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调解,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2704元及利息,并担负案件受理费1059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2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被退回。经与被执行人电话联系,其电话已关机。目前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车辆、房屋登记信息。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外,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闻 娣审判员 张有利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