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8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桂森与吕树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森,吕树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8634号原告:刘桂森男,194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树德,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钞智博,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树明男,195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刘桂森与被告吕树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森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461元,由原告刘桂森负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向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