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6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州**化工有限公司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化工有限公司,***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218号原告苏州**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9元,诉讼保全费915元,合计1934元,由原告苏州**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荣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知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