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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6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州**化工有限公司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化工有限公司,***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218号原告苏州**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9元,诉讼保全费915元,合计1934元,由原告苏州**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荣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知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