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雒晓红与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雒晓红,甘肃昊鑫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987号申请执行人雒晓红,女,住庆阳市。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62号。法定代表人任廷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华,住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雒晓红与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终122号民事判决书:甘肃昊鑫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返还雒晓红车位定金46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雒晓红负担426元,甘肃昊鑫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0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雒晓红于2017年5月19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雒晓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本院在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雒晓红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执行费616元由被执行人甘肃昊鑫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交纳。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98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梧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