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辖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邯郸市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辖终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光明商贸中心A座9层C户。法定代表人:赵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悦,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上诉人邯郸市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5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邯郸市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公司住所地即将搬迁至邯郸市复兴区辖区,故本案应由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邯郸市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邯郸市丛台区辖区,故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邯郸市盛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李 巍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宾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