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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嘉嘉与曾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嘉,曾祥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559号原告:陈嘉嘉,女,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被告:曾祥辉,男,满族,住吉林省通化县。原告陈嘉嘉诉被告曾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嘉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曾祥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嘉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嘉嘉撤诉。案件受理费己减半收取313元,由陈嘉嘉负担。审判员 单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