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98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光前与刘俊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前,刘俊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98民初3315号原告王光前,男,汉族。被告刘俊轻,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前诉被告刘俊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前称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2017年6月8日对原告王光前调查笔录中显示,限原告王光前五日内交纳公告费用,原告逾期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光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2.5元,原告不予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振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