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11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2年3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夏某,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夏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2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夏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智水街江南水乡B幢2单元第7层2号房地产指定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某名下。二、将苏州工业园区顺驰凤凰花园25幢1405室房地产的50%房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某。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夏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04900元。四、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