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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世杰与邱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杰,邱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670号原告李世杰,男,1973年8月23日,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邱月,女,1989年12月14日,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李世杰诉被告邱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世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邱月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万元,借款时出具欠款凭证一枚,约定该款于2016年9月2日付清。2016年9月19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万元,借款时出具欠款凭证一枚,约定该款于2016年9月25日付清。2016年9月26日被告给付原告5000元,剩余欠款均未偿还,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邱月未出庭无辩论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款1万元的借据,约定2016年9月2日还款。2016年9月1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款1万元的借据,约定2016年9月25日还款。2016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还款5000元,尚欠被告欠款合计1.5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被告理应给付原告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月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世杰借款1.5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忠敏人民陪审员  赵湘琦人民陪审员  陈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秋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