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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刑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某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终185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中共预备党员,方山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方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方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代江涛、郭秀平,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6)晋1128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某不服,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8刑初8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永华审判员  康照明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