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黄光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黄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317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光明,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57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光明在金融机构内的存款11340元至本院指定的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