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港江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港江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307号原告: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渝航路三卷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41673。法定代表人:王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凤琴,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舟,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港江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县普子镇双桥居委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彭永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港江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瞿张莉代理审判员 谢春燕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