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万成与赤峰市红山区众汇劳务公司、郭井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成,赤峰市红山区众汇劳务公司,郭井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790号原告:刘万成,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婧,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众汇劳务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郭井富,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刘万成与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众汇劳务公司、郭井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成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宋长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