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轩志荣与陈传资、王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志荣,陈传资,王武山,宋寅琼,马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142号原告:轩志荣,女,194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郑州市。被告:陈传资,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王武山,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宋寅琼,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马爱华,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轩志荣诉被告陈传资、王武山、宋寅琼、马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经本院查询被告陈传资、王武山、马爱华的信息不完整,地址不明确��原告又提供不出上述被告新的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轩志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豆亚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